北京参保人员如患特殊病,可在本人选定的定点医疗机构进行特殊病申报备案,备案完成后,在该医疗机构门诊发生的检查、治疗、相关药品的费用可按照住院费用报销比例和报销封顶线执行,360天一个结算期。具体信息如下:
一、特殊病范围
恶性肿瘤门诊治疗、肾透析、肾移植术后抗排异治疗、血友病、再生障碍性贫血、肝移植术后抗排异治疗、肝肾联合移植术后抗排异治疗、心脏移植术后抗排异治疗、肺移植术后抗排异治疗、多发性硬化、眼底病变眼内注射治疗、重性精神病、肺动脉高压靶向治疗、耐多药结核、C型尼曼匹克病、中重度过敏性哮喘生物制剂治疗、特发性肺纤维化抗纤维化治疗等17种疾病。
二、备案流程
经选定的医院确诊为以上17种疾病的本市就医参保人员可在选定的定点医院填写《北京市医疗保险特殊病种备案申报表》(点击下载)并由医师签字,持社保卡到医院医保办公室办理备案手续后,即可在该院进行治疗,无需再跑单位、经办机构。异地安置或长期派驻外地工作人员患特殊病,选择异地定点医疗机构时,持定点医疗机构出具的特殊病种诊断证明及按照要求填写完整的《北京市医疗保险特殊病种备案申报表》到参保区医保中心办理备案手续。
温馨提示:
1、特殊病备案有效期为备案生效日起一年内。参保人员因病情需要终止门诊特殊病治疗或变更门诊特殊病定点医疗机构的,应到原选定门诊特殊病定点医疗机构或医保经办机构办理注销手续。
2、备案有效期内需要变更特殊病定点医疗机构或特殊病种的,在申请更改备案前,需确认原特殊病种产生的医疗费用已结清,住院期间无法进行特殊病备案。
3、对患两种以上“特殊病种”的参保人,应尽量选择二级以上定点医疗机构作为“特殊病种”定点医疗机构。
4、异地安置或长期派驻外地工作人员特殊病备案生效后产生的特殊病种相关费用未实时结算费用需由单位办理手工报销。所需材料详见医保手工报销办理指南。